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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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星期四)召开。上海市锦天
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陈特律师、
陆维森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
城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
锦天城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
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
锦天城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
经锦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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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会。
(2) 2026 年 3 月 26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3) 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38.6228%股份的股东邹潜
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提请在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中增加临时提案。
(4) 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重庆市长寿区齐心大道 38 号
康普化学技术研究院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邹潜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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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5 日 15:00 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 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0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3,546,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53.3399%。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3,230,88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0749%。
(2)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5,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0.265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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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锦天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锦天城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经锦天城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相
符,现场会议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现场表决,锦天城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
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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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3,546,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63,546,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63,546,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1,34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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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46,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1,34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63,546,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121,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1,34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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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情况:关联股东邹潜、 海南迈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冬
梅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总股数为 62,424,978 股。
表决结果:同意63,546,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决
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综上所述,锦天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锦天城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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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康普化学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陈 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宋征 陆 维森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