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盛生物: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19: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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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71        证券简称:回盛生物           公告编号:2026-033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17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 为:2026 年4月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月17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
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
决结果为准。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7人,代表股份105,152,76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52.11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3,277,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22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4人,代表股
份11,874,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84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5人,代表股份11,876,69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5.88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4人,代
表股份11,874,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849%。
股东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
决议:
   (一)审议未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
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武汉统盛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657,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81,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05%;反对7,476,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494%;弃权1,218,5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95,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01%。
   此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武汉统盛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78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04,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244%;反对7,354,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230%;弃权1,217,6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89,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26%。
   此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瑶、季俊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及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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