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微股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翠微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19:20:2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61号
致: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百货 B 座六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媒体披露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
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事长匡振兴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710 人,共计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3,482,7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450%。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1,026,6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195%。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08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56,08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5%。
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08 人,
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456,0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2,880,6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69%;反对 5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92,854,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03%;反对 5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825,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28%;反对 60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798,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215%;反对 60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490%;弃权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95%。
  表决结果:通过
  (四)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92,865,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32%;反对 55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项目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862,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23%;反对 5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关于 2026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857,1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10%;反对 56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关于聘请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868,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38%;反对 5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41,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804%;反对 5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17%;弃权 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79%。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846,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83%;反对 57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   《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853,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00%;反对 56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26,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819%;反对 56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652%;弃权 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29%。
  表决结果:通过
  (十)   《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869,1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40%;反对 5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42,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71%;反对 56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75%;弃权 5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5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62,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24%;反对 5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36,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605%;反对 5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906%;弃权 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62,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23%;反对 55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35,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361%;反对 5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906%;弃权 6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3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61,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21%;反对 5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34,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076%;反对 5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354%;弃权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7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70,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43%;反对 55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43,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618%;反对 55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947%;弃权 5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3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66,3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33%;反对 5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39,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030%;反对 5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743%;弃权 5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2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66,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32%;反对 5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39,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908%;反对 55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028%;弃权 5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6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65,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30%;反对 56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38,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583%;反对 56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697%;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2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62,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24%;反对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36,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646%;反对 5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376%;弃权 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7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56,1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07%;反对 5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29,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878%;反对 55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91%;弃权 7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3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64,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27%;反对 5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37,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094%;反对 55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91%;弃权 6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1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57,9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12%;反对 55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31,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610%;反对 55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947%;弃权 6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4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58,3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13%;反对 55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31,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773%;反对 55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784%;弃权 6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43%。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面向专业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857,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11%;反对 56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30,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448%;反对 56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372%;弃权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8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 《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858,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13%;反对 5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31,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855%;反对 55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91%;弃权 6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5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58,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14%;反对 5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32,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977%;反对 55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98%;弃权 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2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45,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81%;反对 5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19,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684%;反对 5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743%;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7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49,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91%;反对 5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2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312%;反对 5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743%;弃权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4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47,3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85%;反对 5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20,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295%;反对 5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743%;弃权 7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6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45,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81%;反对 55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19,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684%;反对 5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743%;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7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51,3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95%;反对 55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24,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923%;反对 55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114%;弃权 7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6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44,1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77%;反对 55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17,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992%;反对 55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725%;弃权 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8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38,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62%;反对 5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11,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589%;反对 55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73%;弃权 8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3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92,843,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75%;反对 55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16,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707%;反对 55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114%;弃权 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7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注册发行中
     期票据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845,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80%;反对 55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81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521%;反对 55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114%;弃权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65%。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2,831,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44%;反对 55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
                                  逄 杨
                                   张 玥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翠微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