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689号南悦城2栋14楼
电话:0871-63644502 63644505 63644506
传真:63644501 邮编:650228
— 1 —
致: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云南能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
— 2 —
法律意见书
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
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
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2026 年 4 月 15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 :
— 3 —
//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
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
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市春城路 27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满富先生
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4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4 月 17 日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 4 —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4 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675,710,69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3.3886%,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36 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6,527,7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5 —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
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分别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1,310,8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0%;反对 905,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弃权 21,7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05,11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8003%;反对 905,927 股,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3.8675% ; 弃 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81,150,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6%;反对1,051,0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 6 —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45,018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3496%;反对1,051,027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0886%;弃权36,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18%。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81,306,8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4%;反对 886,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9%;弃权 45,4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01,11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391%;反对 886,227 股,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13.5659% ; 弃 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80,838,7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8%;反对 1,345,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2%;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3,01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5737%;反对 1,345,127 股,
— 7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5905%;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80,852,3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8%;反对 1,336,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8%;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46,61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7819%;反对 1,336,12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4528%;弃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80,844,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7%;反对1,371,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0%;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9,11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6671%;反对 1,371,32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9916%;弃权
— 8 —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303,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6%;反对65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7%;弃权60,4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19,54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0827%;反对 652,8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7%;弃权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24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关联股东:云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
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297,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1%;反对65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9%;弃权64,40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13,345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9878%;反对655,000股,占出
— 9 —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264%;弃权64,4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858%。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关联股东云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10 —
(以下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
文)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慧
承办律师:
李翰杰
承办律师:
刘 鑫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