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Beijing W&H Law Firm, Chengdu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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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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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炜衡成都(律意)字[2026]1895 号
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
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查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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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茂业商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为《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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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 14 时 00 分在成都市东御街 19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宏彪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01,135,1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二)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33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488,7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168%。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
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其出席会
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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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对现场
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
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
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05,670,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反对票 775,3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弃权票 17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05,667,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票 772,1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48%;弃权票 184,0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05,681,0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9%;反对票 759,9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40%;弃权票 18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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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票 1,405,598,4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0%;反对票 872,1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弃权票 15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05,692,0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7%;反对票 77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弃权票 15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且以
绝对多数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未列明事
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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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供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谢红梅
经办律师:
陈 锐
经办律师:
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