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电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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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舟山晨光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电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晨光电
机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上市申请于 2026 年 1 月 5 日经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2026 年 1 月 29 日出具《关于同意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01 号)
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666,667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8,007,592.37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6]第 ZA10709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7,800.76 万元,低于《舟山晨光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39,900.00 万元,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拟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情况,对募
投项目拟投入的具体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原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调整后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高速电机、控制系统及电池包扩
    能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870.00            1,000.00
      合计                39,900.00           27,800.76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公司实际募
集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
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后续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充。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
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
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
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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