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 江苏索普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18: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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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
过程。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
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
运行的有效性。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
行,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
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
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以风险为导向的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风险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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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
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和重要流程环节。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当经
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年度
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专项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
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批;专项评价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
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负
责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
价情况,审议和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负责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的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在董事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前进行事前审核。协调内部
控制审计相关事项。
  (三)风险控制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及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编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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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部门负责配合风险控制部履行相应职责,积极协助
和配合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
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要素进行,确定内部控制评价具体
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具体如下:
     (一)内部环境评价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方面。
相互牵制、信息流动路径等方面进行评价;
适当调整三方面进行评价;
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风险评估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
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对
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评
价。
     (三)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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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对公司各类业务的控制措施与
流程的设计和运行进行认定和评价。
  (四)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
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
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
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五)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
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
据,对内部监督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
挥监督作用。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
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
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
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八条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风险控制部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评估其设计和执行的效果、效率,并及时结合公司董事会等的要
求及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依据本制度制定评价方案。
  第九条 组成评价小组
  根据评价方案及公司实际情况,组成评价工作组,明确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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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进度安排,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全面内部控制评价。各部
门应积极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在需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借
助外部机构或专家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但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
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
务。
     第十条 实施现场测试
     评价工作组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进行现场
测试,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
     评价工作组在实施现场测试时,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
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
充分收集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证据,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一条 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
     评价工作组应对初步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交叉复核,对
缺陷的成因及风险程度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对控制目标的影响程
度判定缺陷等级并汇总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编制评价报告
     风险控制部根据整体评价情况,客观、公正、完整的编制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送公司经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三条 制定整改方案
     职能部门依据认定意见和整改建议提出整改方案,包括整改
目标、内容、步骤、措施、方法和期限,并报公司经理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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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一)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其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
缺陷。设计缺陷是公司现有控制设计不科学、不适当,即使正常
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虽然设计了适当的控
制,但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
胜任能力,无法有效实施控制。
  (二)内部控制按其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会计
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产生直接影响的控制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
指虽不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对企业经营管理
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存
在不利影响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
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
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
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
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从定性和定量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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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分
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
认定。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量标准(错报金额对当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取绝对值)
 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5%;且超过 1500 万元
 重要缺陷   2%≤错报金额<5%;且 1000 万元≤错报金额<1500 万元
 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2%;且<1000 万元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影响程度主要
取决于该缺陷是否具备可能性导致公司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
止或发现并预防直接财产损失,以及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
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1500 万元
 重要缺陷   人民币 1000 万元≤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人民币 1500 万元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内部控制评价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照、强制关闭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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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1.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对于公司存在的缺陷,风险控制部应要求各部门按照整改方
案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反馈跟踪意见,并接受公
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对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
响的,提请公司按照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公司年报同时披
露,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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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
施。
     (八)造成重大缺陷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
     (九)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十)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第十九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风险控制部应当关注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
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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