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 江苏索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18: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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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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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批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主管部门,负有
以下职责:
  (一)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收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方面的信
息,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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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
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业
绩说明会、座谈交流、电话咨询、电子邮箱、媒体平台、接待来
访、路演和问卷调查等。
  (一)股东会与信息披露
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投资者电话和邮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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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办公室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现场参观、调研
分析师等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
待安排,公司将对来访投资者进行来访登记。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公司内幕消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四)业绩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简称“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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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
  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说明会,不能出
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
  (五)通过公司网站与投资者沟通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概况、主要经营产品、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六)媒体报道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及时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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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料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
可以每季度公开 1 次。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漏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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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中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熟悉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二)熟悉公司财务、经营成果及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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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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