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18: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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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
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实际经营业绩相匹
配原则;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
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三)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
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
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
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
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中长期激励
收入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拟定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
  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基本
薪酬按月领取;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
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
依据为:
 (一)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二)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三)岗位发生变动时的个别调整;
 (四)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年度报告收集同行业薪酬数
据,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
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按照公司规定结算相关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的,公司有权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
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者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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