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3)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5)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6)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7)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9)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20)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1)公司有关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的有关方案;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
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
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当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
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
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
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
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
司应通过签订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
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
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注 1)
序号 内幕知情人 身份 证号/统一 与公司关 所在单位/部 证券账户 工作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方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 6)
姓名或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系(注 2) 门/职务/岗位 信息时间 息地点 式(注 3) (注 4) 阶段(注 5)
填表说明: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
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
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