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电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18: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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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
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
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如因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间、具体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财务资料及其他物
品等,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
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
后续履行计划。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2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
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
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公司
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其限期返还违规所得收益;
  (二)通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三)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
维权费用等),通过诉讼追究其赔偿责任;
  (四)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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