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吴家正
作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
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 2025 年度履职过程
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
的权利,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的整体利
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吴家正,男,1961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
究生学历,二级教授。曾任同济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学院教
授、同济大学高等技术学院副院长,上海市第四届高级技师
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闸北区第 13 届人大代表,
同济大学百年校庆筹备办公室主任,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员
会特别助理,同济大学同科学院副院长,同济大学教育培训
中心副主任(兼任),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科
评估专家。现任科技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重点研发计划
项目评审专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碱煤燃烧发电关键技
术研发及工程示范(2023YFB4102700)项目咨询专家”
。
(二)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
任何职务,我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
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
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讯方式召开,2 次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召开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会议 9 次(审计委员会 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战略委员会 3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 2 次,召开股东大会 4 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亲自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会议类型 应出席次数 未出席次数
次数 出席次数 次数
董事会会议 8 8 6 0 0
股东大会 4 4 - 0 0
提名委员会 1 1 - 0 0
审计委员会 4 4 - 0 0
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
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对历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人于会前认真审阅文件资料,主动获取相关信息,积极参
与讨论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
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任职期内未有对公司董事
会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
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及审计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参加审计委
员会会议 4 次,未出现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认为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
项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对《关于
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
会前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公司审计
部向审计委员会的季度工作汇报会 4 次。会上,审计委员会
结合公司 2025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安排,重点关注了以下事
项: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与离任审计的覆盖情况;经营
管理审计在效能提升、客户服务、费用合规等关键领域的推
进成效;审计整改工作的闭环管理,包括整改清单落实、整
改责任书签订及整改结果考核运用;内控监督评价中对接驳
业务、计量公司新业务等重点领域的风险识别与缺陷整改;
重大风险评估与动态风险提示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机制建设与相关培训落实进展。针对上述事
项,审计委员会与审计部进行了深入研讨,并从独立、专业
的角度提出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效支撑。
报告期内,本人及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与年报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召开沟通见面会 2 次,认真听取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审计计划及进展的汇报,就 2025 年年度报告的预审、
终审及重点关注事项与其进行深入讨论,并就年报审计过程
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通过与管理层沟通,了解业绩
说明会准备材料以及投资者沟通情况,洞察中小股东普遍关
切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本人
也将在未来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各种形式的投资者沟通交
流会议,以确保公司及时、透明的信息沟通渠道。
(六)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运营管
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结合自身优势,对公
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
和监督的作用,促进了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此外,本人还
参加了以下专题调研、考察活动:
开展新能源产业规划研讨。
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招标文件、招聘过程进行现场文件审阅、
指导和询问。
察,并就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并就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能够积极配合本
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会议资料、
经营数据及相关文件,保障本人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调查
权。公司为独立董事现场调研、专题研讨、实地考察等履职
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未发生拒绝、阻碍或干
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八)培训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四川证监局联合四川省委金融办、
四川省国资委举办的《四川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题培训会》,
深入贯彻落实并购重组系列新政策新精神;参加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举办的《独立董事能力建设培训》。未来,我将继续
积极关注各类培训学习机会,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公
司的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核查了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情况,通过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方均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事项
的披露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
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
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
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
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报告期内,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服务任期届满,于
计机构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招标结果和公司采购委员会综
合评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综合排名
第一,被确定为中标机构,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聘任天职国际为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高文先生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高文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资格和能
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同意选举邵晓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同意聘任杨剑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兼任首席合规
官。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的董事、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
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
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也关注了本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
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均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符合公司实际,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未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未发生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
亦未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在工作中保持了独
立性,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起到
了应有的作用。建议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与管理层交流反馈机
制,加强沟通。
情况,为公司的经营发展献计献策;加强与公司董事、高管
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不断
学习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充
分发挥专业能力,持续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