嵘泰股份: 嵘泰股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18: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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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33            证券简称:嵘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2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3 号),江苏嵘泰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 16 名特定对象募集资
金合计 877,900,578.28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 8,729,005.78 元及其他发行相关
费 用 合 计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2,452,908.49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5]2993 号)。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情况
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和
管理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
城支行新增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并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相关的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
办理与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签订监管协议有关的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嵘泰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支行
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并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对应募投项目
江苏嵘泰工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新能源汽车零部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扬州新城支行                           件智能制造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支行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
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
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
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
件之日终止)。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
性利益等。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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