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如 閣 下 對 本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或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 詢 閣 下 的 股 票 經 紀 或 其 他 註 冊 證 券 商、銀
行 經 理、律 師、專 業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如 閣 下 已 出 售 或 轉 讓 名 下 所 有 本 公 司 股 份,應 立 即 將 本 通 函 連 同 所 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交 給 買 主 或 承 讓 人,
或 送 交 經 手 買 賣 或 轉 讓 的 銀 行、股 票 經 紀 或 其 他 代 理 商,以 便 轉 交 買 主 或 承 讓 人。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通 函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1) 建 議 宣 派 二 零 二 五 年 末 期 股 息
(2) 建 議 制 定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3) 建 議 本 集 團 擬 就 其 潛 在 授 信 額 度 提 供 擔 保
(4) 建 議 授 予 董 事 會 回 購 H 股 的 一 般 性 授 權
及
(5)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的 通 告
本 公 司 將 按 原 定 計 劃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十 二 日(星 期 二)下 午 二 時 正 假 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秀 洲 區 運 河 路 1999 號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樓 大 會 議 室 舉 行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召
開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的 通 告 載 於 通 函 第 16 至 18 頁。
本 通 函 另 隨 附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代 表 委 任 表 格。如 閣 下 有 意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大 會, 閣 下 須 按 隨
附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上 印 列 的 指 示 填 妥 及 交 回 表 格,並 盡 快 且 無 論 如 何 須 最 遲 於 大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的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H 股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16 號 遠 東 金 融 中 心 17 樓(就 H 股 股 東 而 言)或 本 公 司 的 中 國 註 冊 辦 事 處,地 址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秀 洲 區 運 河 路 1999 號(就 A 股 股 東 而 言)。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仍 可 按 意 願
親 身 出 席 有 關 大 會 或 任 何 續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目 錄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附 錄 一 —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錄二 — 說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股東週年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i–
釋 義
於 本 通 函 內,除 非 文 義 另 有 所 指,否 則 以 下 詞 彙 具 有 下 列 涵 義: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十 二 日(星 期 二)下 午 二 時 正
假座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運河
路 1999 號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樓 大
會 議 室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會(或 其 任 何 續 會)
「A 股」 指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的 本 公 司 普 通 股,於 中 國 境 內 發
行並以人民幣認購及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董 事 會」 指 本公司的董事會
「本 公 司」 指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於 中 國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 H 股 及 A 股 分 別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主板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公 司 法」 指 中國公司法
「中 國 證 監 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董 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有 效 期」 指 一般性授權有效期
「H 股」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0.25 元 的 境 外 上
市 外 資 普 通 股,以 港 元 認 購 及 買 賣,並 於 聯 交 所
上 市(股 份 代 號: 6865)
「H 股 股 東」 指 H股持有人
「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 港 聯 交 所」或「聯 交 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指 二 零 二 六 年 四 月 十 四 日,即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為 確
定其所載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 市 規 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1–
釋 義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就 本 通 函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中 國 法 定 貨 幣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股 份」 指 A股及H股
「股 東」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 指 百分比
本 通 函 所 載 若 干 金 額 及 百 分 比 數 字 已 經 約 整。因 此,表 示 若 干 表 格 總 數 及 貨
幣 換 算 或 百 分 比 等 值 的 數 字 未 必 是 該 等 數 字 的 算 數 總 和。
提 述 單 數 之 處 包 含 複 數 的 意 思(反 之 亦 然),提 述 某 一 性 別 之 處 包 含 所 有 性 別。
–2–
董事會函件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執 行 董 事: 註 冊 辦 事 處、總 部 及
阮 洪 良 先 生(主 席) 中 國 主 要 營 業:
姜瑾華女士 中國浙江省
阮澤雲女士 嘉興市秀洲區
魏葉忠先生 運 河 路 1999 號
沈其甫先生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職 工 董 事: 香港
鈕麗萍女士 九龍
觀 塘 開 源 道 64 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源 成 中 心 21 樓 7 室
徐攀女士
杜健女士
吳幼娟女士
敬 啟 者:
(1) 建 議 宣 派 二 零 二 五 年 末 期 股 息
(2) 建 議 制 定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3) 建 議 本 集 團 擬 就 其 潛 在 授 信 額 度 提 供 擔 保
(4) 建 議 授 予 董 事 會 回 購 H 股 的 一 般 性 授 權
及
(5)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的 通 告
I. 緒言
本 通 函 旨 在 向 閣 下 提 供 有 關(其 中 包 括)審 議 及 批 准:(i) 建 議 宣 派 二 零 二 五
年 末 期 股 息;(ii) 建 議 制 定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iii) 建 議 本 集 團 擬
就 其 潛 在 授 信 額 度 提 供 擔 保;(iv) 建 議 授 予 董 事 會 回 購 H 股 的 一 般 性 授 權;及 (v)
向 閣 下 發 出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的 通 告。
–3–
董事會函件
II. 建議宣派二零二五年末期股息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有關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全 年 業 績 的 公 告 所 披 露,董 事 會 建 議 向 股 東 派 付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末 期 股 息(「二 零 二 五 年 末 期 股 息」)每 股 人 民 幣 0.15 元(稅
前)。二 零 二 五 年 末 期 股 息 須 待 股 東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上 批 准 後 方 可 作 實。
待 股 東 批 准 後,二 零 二 五 年 末 期 股 息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日(星 期 日)或
之 前 向 股 東 派 發。
為 釐 定 股 東 收 取 建 議 末 期 股 息 的 資 格,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十 八 日(星
期 一)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星 期 二)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期 間 概 不 會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獲 派 發 建 議 二 零 二 五 年 末 期 股 息 資 格
的 記 錄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星 期 二)。為 符 合 資 格 獲 派 建 議 二 零 二 五
年 末 期 股 息,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相 關 股 票 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星
期 五)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送 交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之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16 號 遠 東 金 融 中 心 17 樓)
(就 H 股 股 東 而 言)或 本 公 司 於 中 國
之 註 冊 辦 事 處(地 址 為 中 國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秀 洲 區 運 河 路 1999 號)
(就 A 股 股 東 而 言)。
III. 建 議 制 定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誠 如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海 外 監 管 公 告 所 述,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召 開 的 第 七 屆 董 事 會 第 十 七 次 會 議 暨 2025 年 年 度 董
事 會,審 議 通 過 了《關 於 制 定 公 司 <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 的 議 案》。
根 據 公 司 法、中 國 證 監 會 頒 佈 的《上 市 公 司 治 理 準 則》等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規 定,結 合 本 公 司 實 際 情 況,制 定 了《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該 制 度 的 詳 情 載 列 於 本 通 函 附 錄 一。
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上 提 呈 有 關 審 議 及 通 過 本 公 司 制 定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的 普 通 決 議 案。
IV. 建 議 本 集 團 擬 就 其 潛 在 授 信 額 度 提 供 擔 保
為 滿 足 公 司 日 常 經 營 活 動 及 投 資 計 劃 的 資 金 需 求,擬 由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二 零
二 六 年 度 向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280 億 元 綜 合 授 信 額 度(最 終 以 金 融 機 構 實
際 審 批 的 授 信 額 度 為 準)。在 授 權 期 限 內,授 信 額 度 可 循 環 使 用。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將 根 據 各 金 融 機 構 授 信 要 求,為 上 述 額 度 內 的 綜 合 授 信 提 供 相 應 的 擔 保。
–4–
董事會函件
根 據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規 則 第 6.1.10,該 擔 保 須 經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上 以 特 別 決 議 案 的 形 式 考 慮 及 批 准 方 可 作 保。
為 提 高 工 作 效 率,及 時 辦 理 融 資 業 務,提 請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授 權 董 事
長 及 董 事 長 授 權 人 士 全 權 代 表 公 司 簽 署 上 述 授 信 額 度 內 的 一 切 授 信 有 關 的 合 同、
協 議、憑 證 等 各 項 法 律 文 件,由 此 產 生 的 法 律、經 濟 責 任 全 部 由 本 公 司 承 擔。如 獲
股 東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上 批 准,議 案 有 效 期 為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日 起 至 下 次 股 東 週 年 會 召 開 之 日 止。
V. 建議授予董事會回購H股的一般性授權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四 月 八 日 的 公 告,基 於 對 本 公 司 未 來 發 展 前
景 的 堅 定 信 心 及 對 本 公 司 價 值 的 高 度 認 可,為 進 一 步 維 護 股 東 權 益,並 增 強 投 資
者 信 心,本 公 司 在 綜 合 考 慮 業 務 發 展 前 景、經 營 情 況、財 務 狀 況、未 來 盈 利 能 力 以
及 近 期 本 公 司 H 股 股 票 在 二 級 市 場 的 表 現 後,擬 回 購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回 購 的 H 股
股 份 將 作 為 庫 存 股 持 有。本 公 司 認 為 回 購 H 股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因 此,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提 請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批 准 及 授 權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及
董 事 會 授 權 之 人 士 全 權 處 理 與 本 次 回 購 部 分 H 股 股 份 有 關 的 一 切 事 宜(「一 般 性 授
權」),一 般 性 授 權 內 容 具 體 如 下:
的 政 府 或 監 管 部 門、香 港 聯 交 所 或 任 何 其 他 政 府 或 監 管 機 關 之 所 有 適 用
法 例、法 規 及 規 例 及╱或 規 定,行 使 本 公 司 全 部 權 利 回 購 已 發 行 及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0.25 元 之 H 股;
通 過 時 已 發 行 H 股 股 份 總 數 10% 的 限 額 內 回 購,任 何 回 購 日 的 回 購 價 格
不 能 等 於 或 高 於 之 前 五 個 交 易 日 在 聯 交 所 的 H 股 平 均 收 市 價 105%。
(i) 決 定 回 購 H 股 的 時 間、數 量、價 格 及 回 購 期 限;
(ii) 開 立 境 外 股 票 賬 戶 並 辦 理 相 應 外 匯 變 更 登 記 手 續;
–5–
董事會函件
(iii) 根 據 監 管 機 構 和 本 公 司 上 市 地 的 要 求,履 行 相 關 的 批 准 程 序,並 向
相 關 監 管 部 門 備 案(如 需 要);及
(iv) 簽 署 及 辦 理 其 他 與 上 述 回 購 股 份 相 關 的 文 件 及 事 宜。
有 效 期 將 於 下 列 日 期 中 之 較 早 日 期 屆 滿:
(i) 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舉行的股東週
年 會 結 束 當 日;或
(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案撤回或修訂特別決議案所在一
般 性 授 權 當 日。
署及採取其認為與上文第1及2段所述擬進行的H股回購有關並使其生效
的 合 適、必 要 或 適 當 的 文 件、行 動、事 情 及 步 驟。
董事會擬在二零二五年股東週年會獲得批准及授權進行上述一般性授
權 的 基 礎 上,授 權 董 事 長 以 及 董 事 長 所 授 權 之 人 士 行 使 上 述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授 權 所 授 予 的 權 利,具 體 辦 理 上 述 一 般 性 授 權 及 所 有 其 他 可 由 董 事 會
授 權 的 與 本 次 回 購 H 股 有 關 的 事 務。
如 於 有 效 期 內,董 事 會 或 董 事 會 授 權 人 士 已 簽 署 必 要 文 件、辦 理 必 要 手
續,而 該 等 文 件、手 續 可 能 需 要 在 有 效 期 結 束 時 或 之 後 履 行、進 行,或 持 續 至
有 效 期 結 束 後 完 成,則 有 效 期 將 相 應 延 長。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須 向 股 東 發 出 的 說 明 函 件,載 於 本 通 函 附 錄 二。該 說 明 函
件 載 有 合 理 所 需 資 料,以 便 股 東 就 投 票 贊 成 或 反 對 該 議 案 作 出 知 情 決 定。
VI.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本 公 司 謹 定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十 二 日(星 期 二)下 午 二 時 正 假 座 中 國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秀 洲 區 運 河 路 1999 號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樓 大 會 議 室 舉 行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有 關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之 通 告 載 於 第 16 至 18 頁。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39(4) 條,股 東 於 股 東 會 上 所 作 之 任 何 表 決 均 必 須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因 此,於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上 提 呈 之 所 有 決 議 案 將 以 投 票 表 決 方 式
進 行。
–6–
董事會函件
為 釐 定 有 權 出 席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之 資 格,本 公 司 將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七 日(星 期 四)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十 二 日(星 期 二)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暫 停 辦 理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期 間 概 不 會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六 日(星 期 三) (即 記 錄 日 期)名 列 本 公 司 H 股 股 東 名 冊 的 H 股 股 東 有 權 出 席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未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之 H 股 股 東 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六 日(星 期 三)下 午
四時三十分將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送交本公司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16 號 遠 東 金 融 中 心 17 樓。
H股 股 東 可 親 身 出 席 或 委 託 代 理 人 出 席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委 託 代 理 人 出 席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的 H 股 股 東,務 請 按 照 隨 附 之 委 託 代 理 人
表 格 上 印 備 之 指 示 填 妥 表 格,並 盡 快 但 無 論 如 何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24 小 時 前 送 交 本 公 司 之 H 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16 號 遠 東 金 融 中 心 17 樓。 閣 下 填 妥 並 提 交 委 託 代 理 人 表 格 後,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
VII. 推 薦 意 見
董 事 會(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認 為 將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上 提 呈 的 決 議
案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因 此,董 事 會 建 議 股 東 投 票 贊 成 將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上 提 呈 的 所 有 決 議 案。
此 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阮洪良
謹啟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7–
附錄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 進 一 步 完 善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簡 稱「公 司」)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管 理,建 立 科 學 有 效 的 激 勵 與 約 束 機 制,有 效 調 動 公 司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工 作 積 極 性,提 高 公 司 的 經 營 管 理 效 益,根 據《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等 法 律 法 規、規 範 性 文 件 及《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以 下 簡 稱「《公
司 章 程》」)的 規 定,結 合 公 司 實 際 情 況,制 訂 本 制 度。
第二條 本 制 度 適 用 於 以 下 人 員:
(一)公 司 在 任 董 事,包 括 獨 立 董 事 和 非 獨 立 董 事;
(二)公 司 在 任 高 級 管 理 人 員,包 括 公 司 總 裁、副 總 裁、財 務 負 責 人、董 事 會
秘 書。
第三條 公 司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遵 循 以 下 原 則:
(一)堅 持 薪 酬 與 公 司 長 遠 發 展 和 利 益 相 結 合 原 則;
(二)堅 持 按 勞 分 配 與 責、權、利 相 結 合 的 原 則;
(三)堅 持 總 體 薪 酬 水 平 與 公 司 實 際 經 營 情 況 相 結 合 的 原 則;
(四)堅 持 薪 酬 與 年 度 績 效 考 核 相 匹 配 的 原 則;
(五)堅 持 激 勵 與 約 束 並 重 的 原 則。
–8–
附錄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 四 條 公 司 股 東 會 負 責 審 議 董 事 薪 酬 考 核 制 度 和 薪 酬 方 案,公 司 董 事 會 負
責 審 議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考 核 制 度 和 薪 酬 方 案,並 向 股 東 會 說 明。
第 五 條 董 事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是 董 事 會 下 設 的 專 門 工 作 機 構,負 責 制 定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考 核 標 準 並 進 行 考 核,制 定、審 查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決 定
機 制、決 策 流 程、支 付 與 止 付 追 索 安 排 等 薪 酬 政 策 與 方 案,並 就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建 議。
董 事 會 對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未 採 納 或 者 未 完 全 採 納 的,應 當 在 董 事 會 決 議 中
記 載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及 未 採 納 的 具 體 理 由,並 進 行 披 露。
董 事 和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績 效 評 價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負 責 組 織,公 司 可 以 委 託 第 三
方 開 展 績 效 評 價。
第 六 條 薪 酬 委 員 會 每 年 度 根 據 本 制 度 制 定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方 案,
明 確 薪 酬 確 定 依 據 和 具 體 構 成。
董 事 薪 酬 方 案 由 股 東 會 決 定,並 予 以 披 露。在 董 事 會 或 者 薪 酬 委 員 會 對 董 事
個 人 進 行 評 價 或 者 討 論 其 報 酬 時,該 董 事 應 當 迴 避。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方 案 由 董 事 會 批 准,向 股 東 會 說 明,並 予 以 披 露。
第 七 條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績 效 評 價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負 責 組 織,獨 立
董 事 的 履 職 評 價 採 取 自 我 評 價、相 互 評 價 等 方 式 進 行。
第 八 條 董 事 會 應 當 向 股 東 會 報 告 董 事 履 行 職 責 的 情 況、績 效 評 價 結 果 及 其
薪 酬 情 況,並 由 公 司 予 以 披 露。
–9–
附錄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 薪酬的構成與標準
第 九 條 公 司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管 理 體 系 應 為 公 司 的 經 營 戰 略 服 務,
並 隨 著 公 司 經 營 狀 況 的 不 斷 變 化 而 作 相 應 的 調 整 以 適 應 公 司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需 要。
在 公 司 擔 任 具 體 職 務 的 非 獨 立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年 度 薪 酬 由 基 本 薪 酬、
績 效 薪 酬 等 組 成,並 根 據 公 司 當 年 度 實 際 經 營 狀 況 及 績 效 考 核 等 因 素 進 行 調 整。
(一)基 本 薪 酬:參 照 公 司 實 際 經 營 情 況 及 行 業、地 區 的 發 展 水 平 等 制 定 發 放;
(二)績 效 薪 酬:參 考 擔 任 具 體 職 務 的 非 獨 立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崗 位 責 任、
個 人 業 務 能 力、為 公 司 目 標 的 實 現 所 作 出 的 貢 獻 等 進 行 綜 合 考 核 後,按
考 核 結 果 確 定 並 發 放,績 效 薪 酬 佔 比 原 則 上 不 低 於 基 本 薪 酬 與 績 效 薪 酬
總 額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在 公 司 領 取 獨 立 董 事 津 貼,獨 立 董 事 津 貼 由 公 司 結 合 實 際 經 營
情 況、行 業 及 地 區 發 展 水 平 等 制 定,並 經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十 條 公 司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績 效 薪 酬 的 確 定 和 支 付 應 當 以 績 效 評 價
為 重 要 依 據,公 司 應 當 確 定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一 定 比 例 的 績 效 薪 酬 在 年 度 報 告
披 露 和 績 效 評 價 後 支 付,績 效 評 價 應 當 依 據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數 據 開 展。
第 十 一 條 公 司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違 反 義 務 給 公 司 造 成 損 失 或 者 對 財 務 造
假、資 金 佔 用、違 規 擔 保 等 違 法 違 規 行 為 負 有 過 錯 的,公 司 應 當 根 據 情 節 輕 重 減 少、
停 止 支 付 未 支 付 的 績 效 薪 酬,並 對 相 關 行 為 發 生 期 間 已 經 支 付 的 績 效 薪 酬 進 行 全
額 或 部 分 追 回。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兼 多 職 的(包 括 在 子 公 司 兼 任 崗 位 或 職 務),其 薪 酬 標 準 原 則 上
按 就 高 不 就 低 確 定,不 重 複 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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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第 十 二 條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將 隨 著 公 司 經 營 狀 況 的 變 化、個 人 業
績 進 行 相 應 的 調 整,以 適 應 公 司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需 要。薪 酬 調 整 依 據 為:
(一)同 行 業 薪 酬 增 幅 水 平:定 期 通 過 市 場 薪 酬 報 告 或 公 開 的 薪 酬 數 據,收 集
同 行 業 的 薪 酬 數 據,並 進 行 匯 總 分 析,作 為 公 司 薪 酬 調 整 的 參 考 依 據;
(二)通 脹 水 平:參 考 通 脹 水 平,以 使 薪 酬 的 實 際 購 買 力 水 平 不 降 低 作 為 公 司
薪 酬 調 整 的 參 考 依 據;
(三)公 司 盈 利 狀 況;
(四)公 司 組 織 結 構 調 整;
(五)崗 位 發 生 變 動 的 個 別 調 整。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應 當 與 市 場 發 展 相 適 應,與 公 司 經 營 業 績、個
人 業 績 相 匹 配,與 公 司 可 持 續 發 展 相 協 調。
公 司 較 上 一 會 計 年 度 由 盈 利 轉 為 虧 損 或 者 虧 損 擴 大,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平
均 績 效 薪 酬 未 相 應 下 降 的,應 當 披 露 原 因。
公 司 對 屬 於「高 精 尖 缺」科 技 領 軍 人 才 及 其 他 國 內 外 頂 尖 稀 缺 技 術 人 才 的 董 事
和 高 級 管 理 人 員,可 以 實 行 特 殊 的 薪 酬 決 定 機 制,不 與 公 司 經 營 業 績 掛 鉤。
公 司 虧 損 時 應 當 在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審 議 各 環 節 特 別 說 明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變 化 是 否 符 合 業 績 聯 動 要 求。
第 十 三 條 經 公 司 董 事 會 審 批,公 司 可 以 臨 時 的 對 專 門 事 項 設 立 專 項 獎 勵 或
懲 罰,作 為 對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補 充。
第 十 四 條 本 制 度 所 規 定 的 公 司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不 包 括 股 權 激 勵 計
劃、員 工 持 股 計 劃 以 及 其 他 根 據 公 司 實 際 情 況 發 放 的 專 項 激 勵、獎 金 或 獎 勵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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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 十 五 條 公 司 非 獨 立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的 發 放 按 照 公 司 工 資 制 度 執
行。獨 立 董 事 津 貼 於 股 東 會 通 過 其 任 職 決 議 之 日 起 按 季 度 發 放。
第 十 六 條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均 為 稅 前 金 額,公 司 將 按 照 國 家 和 公
司 的 有 關 規 定,代 扣 代 繳 個 人 所 得 稅、各 類 社 保 費 用 等 事 項 後,剩 餘 部 分 發 放 給 個
人。
第 十 七 條 公 司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因 換 屆、改 選、任 期 內 辭 職 等 原 因 離 任 的,
按 其 實 際 任 期 和 實 際 績 效 計 算 薪 酬 並 予 以 發 放。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十八條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應 與 公 司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或 聘 用 合 同。
第 十 九 條 公 司 對 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實 行 責 任 追 究 制 度。對 於 因 工 作 不 力、
管 理 失 職、決 策 失 誤 造 成 公 司 資 產 重 大 損 失 或 者 未 完 成 經 營 管 理 目 標 任 務 的,公
司 視 損 失 大 小 和 責 任 輕 重,給 予 通 報 批 評、經 濟 處 罰、處 分 或 者 解 聘 職 務 等 處 罰。
第六章 附則
第 二 十 條 本 制 度 未 盡 事 宜 或 與 國 家 有 關 法 律、行 政 法 規、規 範 性 文 件、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地 證 券 交 易 所 規 則 及《公 司 章 程》不 一 致 時,以 有 關 法 律、行 政 法 規、規 範
性 文 件、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地 證 券 交 易 所 規 則 及《公 司 章 程》有 關 規 定 為 準。
第二十一條 本 制 度 由 董 事 會 負 責 制 定、解 釋 和 修 訂。
第二十二條 本 制 度 經 公 司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日 起 生 效,修 改 時 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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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說明函件
根 據 上 市 規 則,本 附 錄 作 為 說 明 函 件,向 閣 下 提 供 合 理 所 需 的 必 要 資 料,以
便 閣下可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擬於二零二五年股東週年會上提呈的有關授予董事
會 回 購 H 股 的 一 般 性 授 權 的 特 別 決 議 案 作 出 知 情 決 定。
回購H股的理由
基 於 對 本 公 司 未 來 發 展 前 景 的 堅 定 信 心 及 對 本 公 司 價 值 的 高 度 認 可,為 進 一
步 維 護 股 東 權 益,並 增 強 投 資 者 信 心,本 公 司 在 綜 合 考 慮 業 務 發 展 前 景、經 營 情 況、
財 務 狀 況、未 來 盈 利 能 力 以 及 近 期 本 公 司 H 股 股 票 在 二 級 市 場 的 表 現 後,擬 回 購 本
公 司 H 股 股 份。回 購 的 H 股 股 份 將 作 為 庫 存 股 持 有。
註冊資本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本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585,720,081.75 元,包 括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0.25 元 的 H 股 441,715,000 股 及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0.25 元 的 A 股 1,901,165,327
股。
行使一般性授權
待二零二五年股東週年會上就批准授予董事會回購H股的一般性授權而分別
提 呈 的 特 別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後,董 事 會 將 會 獲 授 一 般 性 授 權,至 下 列 二 者 最 早 之 日 止:
(i)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會 結 束 當 日;
或(ii)本 公 司 股 東 於 股 東 會 以 特 別 決 議 案 撤 回 或 修 訂 特 別 決 議 案 所 在 回 購 授 權 當 日。
一 般 性 授 權 須 待 按 中 國 的 法 律、法 規 及 規 例 的 規 定,取 得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及╱或 任
何 其 他 監 管 機 關 的 有 關 批 准 及╱或 於 其 存 檔 及╱或 進 行,方 可 行 使。
根 據 上 市 規 則,如 購 買 價 較 H 股 股 份 之 前 5 個 交 易 日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平 均 收 市
價 高 出 5% 或 5% 以 上,本 公 司 將 不 會 回 購 H 股 股 份。
倘 本 公 司 行 使 全 部 一 般 性 授 權(以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的 441,715,000 股 已 發 行 H
股 為 基 準,且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日 期 或 之 前 將 不 會 配 發 及 發 行 或 回
購 H 股),本 公 司 於 有 效 期 可 回 購 H 股 股 份 數 最 多 達 44,171,500 股 H 股,即 最 多 回 購 相
關 決 議 案 獲 通 過 之 日 已 發 行 H 股 總 數 的 10%。
回購H股的資金
回 購 H 股 時,本 公 司 計 劃 利 用 根 據 章 程 及 中 國 適 用 法 律、法 規 及 規 例 可 合 法
作 此 用 途 的 本 公 司 自 籌 資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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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說明函件
一般事項
董 事 認 為,於 建 議 回 購 期 間 內 任 何 時 間 全 面 行 使 一 般 性 授 權,不 會 對 本 公 司
的 營 運 資 金 或 資 本 負 債 水 平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相 對 於 本 公 司 最 近 期 公 佈 的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報 所 載 的 經 審 核 賬 目 所 披 露 者 而 言)。然 而,
倘 本 公 司 的 營 運 資 金 需 要 或 資 本 負 債 水 平 會 因 回 購 股 份 而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則
董 事 不 會 建 議 行 使 一 般 性 授 權 至 此 等 程 度。董 事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考 慮 當 時 市 況 後,
在 符 合 本 公 司 的 最 佳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決 定 回 購 H 股 的 數 目,以 及 回 購 H 股 的 股 價 和 其
他 條 款。
董 事 已 向 香 港 聯 交 所 承 諾,彼 等 將 會 根 據 上 市 規 則、章 程 以 及 中 國 的 有 關 法
律、法 規 及 規 例,在 該 等 規 則 適 用 的 情 況 下,行 使 本 公 司 權 力 根 據 一 般 性 授 權 回 購
股 份。
本 公 司 確 認,本 附 錄 中 的 說 明 函 件 已 載 有《上 市 規 則》第 10.06(1)(b) 條 規 定 的 一
切 信 息,且 該 說 明 函 件 及 一 般 性 授 權 並 無 異 常 之 處。
H股股價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前 的 十 二 個 月,H 股 每 月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的 最 高 及 最
低 成 交 價 如 下:
最高價 最低價
港元 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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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說明函件
本公司回購股份的行動
鑒 於 公 司 2020 年 A 股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勵 計 劃 首 次 授 予 部 分 的 1 名 激 勵 對 象 因 存
在 違 法 違 紀 行 為 導 致 公 司 解 除 與 其 勞 動 關 係,已 不 再 符 合 激 勵 條 件,董 事 會 同 意
對 其 已 獲 授 但 尚 未 解 除 限 售 的 40,000 股 限 制 性 股 票 進 行 回 購 註 銷,並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完 成 註 銷。
權益披露
倘 本 公 司 因 回 購 股 份 致 使 一 名 主 要 股 東 於 本 公 司 投 票 權 的 比 例 有 所 增 加,就
收 購 守 則 而 言,有 關 增 加 乃 被 視 作 為 收 購 事 項 處 理。因 此,一 名 股 東 或 一 群 一 致 行
動 之 股 東 可 能 取 得 或 鞏 固 本 公 司 之 控 制 權,且 必 須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第 26 條 提 出 強 制
性 收 購 要 約。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i)阮 洪 良 先 生 擁 有439,358,400股A股 及485,000股H股;(ii)
姜 瑾 華 女 士 擁 有 310,081,600 股 A 股 及 111,000 股 H 股;(iii) 阮 澤 雲 女 士 擁 有 350,535,000
股 A 股 及 2,203,000 股 H 股;以 及 (iv) 趙 曉 非 先 生 擁 有 4,800,000 股 A 股,合 計 約 佔 公 司
總 股 本 的 47.27%。董 事 概 無 發 現 根 據 收 購 守 則 及╱或 其 他 相 關 適 用 法 律 進 行 一 般
性 授 權 的 回 購 將 引 致 任 何 後 果。此 外,倘 有 關 回 購 違 反 上 市 規 則 第 8.08 條 項 下 的 規
定,則 董 事 將 不 會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回 購 股 份。
董 事 或(據 彼 等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任 何 彼 等 的 緊 密 聯 繫 人(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目 前 概 無 意 於 一 般 性 授 權 獲 股 東 批 准 後 向 本 公 司 出 售 H 股。
本 公 司 未 曾 獲 任 何 本 公 司 核 心 關 連 人 士(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通 知 目 前 有 意 於 一
般 性 授 權 獲 股 東 批 准 後 向 本 公 司 出 售H股,或 承 諾 不 會 向 本 公 司 出 售 其 所 持 任 何H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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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週年會通告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和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不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負 責,
不 對 本 公 告 的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做 任 何 聲 明,也 明 確 不 對 依 賴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任 何 損 失 負 擔 任 何 責 任。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865)
股東週年會通告
茲 發 出 通 告,內 容 有 關 將 按 原 定 計 劃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十 二 日(星 期 二)下 午
二 時 正 假 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秀 洲 區 運 河 路 1999 號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樓 大 會 議 室 舉 行 福 萊 特 玻 璃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之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藉 以 考 慮 並 酌 情 通 過 下 列 普 通 決 議 案 或 特 別 決 議 案。除 另 有 界
定 者 外,本 通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六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的 通 函(「通 函」)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普 通 決 議 案 1. 考慮及批准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
董 事 會 報 告。
普 通 決 議 案 2. 考慮及批准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普 通 決 議 案 3. 考慮及批准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
年 度 報 告 及 年 度 業 績。
普 通 決 議 案 4. 考慮及批准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
利 潤 分 配 方 案。
普 通 決 議 案 5. 考 慮 及 批 准 聘 任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德 勤 華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特
殊 普 通 合 夥)為 本 公 司 的 核 數 師,任 期 至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會 結
束,並 批 准 及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普 通 決 議 案 6. 考 慮 及 批 准 制 定 公 司《董 事、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普 通 決 議 案 7. 考慮及批准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釐定本
公 司 董 事 薪 酬 的 議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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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週年會通告
普 通 決 議 案 8. 考慮及批准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
環 境,社 會 及 管 治 報 告。
特 別 決 議 案 9. 考 慮 及 批 准 建 議 本 集 團 擬 就 其 潛 在 280 億 人 民 幣 的 授 信 額
度 提 供 擔 保,授 權 本 公 司 董 事 長 及 授 權 人 士 簽 署 與 授 信 頻
度 相 關 的 法 律 文 件,決 議 案 的 有 效 期 為 本 公 司 的 下 次 股 東
週 年 會 止。
特 別 決 議 案 10. 考 慮 及 批 准(如 適 用)董 事 會 及 董 事 會 授 權 之 人 士 於 有 效 期(定
義 見 下 文 (c))回 購 H 股 的 一 般 性 授 權:
(a) 回 購 的H股 不 超 過 於 該 等 決 議 案 獲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 週
年 會 通 過 時 已 發 行 H 股 股 份 總 數 的 10%,以 及 回 購 H 股
的 價 格 將 低 於 之 前 五 個 交 易 日 在 聯 交 所 的H股 平 均 收
市 價 105%。
(b) 授 權 董 事 會 進 行 以 下 事 宜(包 括 但 不 限 於):
(i) 決 定 回 購 H 股 的 時 間、數 量、價 格 及 回 購 期 限;
(ii) 開 立 境 外 股 票 賬 戶 並 辦 理 相 應 外 匯 變 更 登 記 手 續;
(iii) 根 據 監 管 機 構 和 本 公 司 上 市 地 的 要 求,履 行 相 關
的 批 准 程 序,並 向 相 關 監 管 部 門 備 案(如 需 要);
及
(iv) 簽署及辦理其他與上述回購股份相關的文件及事
宜。
(c) 就 該 特 別 決 議 案 而 言,「有 效 期」指 由 在 二 零 二 五 年 股
東週年會上通過該特別決議案當日直至下列兩者最早
的 日 期 止 期 間:
(i) 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
度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會 結 束 當 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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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週年會通告
(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案撤回或修訂特
別 決 議 案 所 在 一 般 性 授 權 當 日。
承董事會命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阮洪良
中國浙江省嘉興市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於 本 通 函 日 期,本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為 阮 洪 良 先 生、姜 瑾 華 女 士、阮 澤 雲 女 士、
魏 葉 忠 先 生 及 沈 其 甫 先 生;本 公 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徐 攀 女 士、杜 健 女 士 及 吳
幼 娟 女 士;本 公 司 的 職 工 董 事 為 鈕 麗 萍 女 士。
附 註:
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十 二 日(星 期 二)期 間(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在 此
期 間 將 不 會 辦 理 任 何 股 份 過 戶 登 記。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會 並 於 會 上 表 決,股 份 持
有 人 須 於 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六 日(星 期 三)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將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送 呈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H 股 證 券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16 號 遠 東 金 融 中 心 17 樓(就 H
股 持 有 人 而 言)或 本 公 司 的 中 國 註 冊 辦 事 處,地 址 為 中 國 浙 江 省 嘉 興 市 秀 洲 區 運 河 路 1999 號(就
A 股 持 有 人 而 言),以 辦 理 登 記 手 續。二 零 二 六 年 五 月 六 日(星 期 三) (即 記 錄 日 期)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的 股 東 有 權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本 公 司 單 獨 確 定 並 公 告 有 權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會 的 A 股 股 東 的 記 錄 日 及 其 安 排。
毋 須 為 本 公 司 股 東。
倘 股 東 為 法 人,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須 加 蓋 法 人 印 章 或 由 其 董 事 或 其 他 正 式 委 任 的 代 理 人 簽 署。
人 親 身 送 達 或 郵 寄 至 本 公 司 H 股 過 戶 登 記 處 卓 佳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 16 號
遠 東 金 融 中 心 17 樓,方 為 有 效。倘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由 經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授 權 的 人 士 簽 署,
須 於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所 述 相 同 時 間,送 呈 經 公 證 人 簽 署 證 明 的 授 權 書 或 授 權 文 件 文 本。填 寫 及
寄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股 東 仍 可 依 願 親 身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及 於 會 上 投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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