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新材: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18: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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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
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
公告事项;
书等;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
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公司大
会议室(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莘砖公路 3456 弄)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4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8 人,代表股份 98,475,02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67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5,571,1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2.09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2,903,9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8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2 人,代表股份 5,803,11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899,2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2,903,9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829%。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
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会议由黄勤董事长主
持。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
席会议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与公司股东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98,223,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1%;
反对 251,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98,223,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1%;
反对 251,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98,223,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1%;
反对 251,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98,223,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1%;
反对 251,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51,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98,22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5%;
反对 251,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9%;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49,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6,427,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78%;反
对 251,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2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51,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98,218,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7%;
反对 256,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98,218,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7%;
反对 256,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46,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 202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98,223,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1%;
反对 251,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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