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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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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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丽
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会议室召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松、邓玉杰、杨金晶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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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公告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公
司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丽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会议室
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
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会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
议的提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参加表决,并可授权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明确了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登记方式和登记地点。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题,
并按《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题的内容进
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丽江
和府洲际度假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开日距会议通知日已间隔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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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6 人,代表股份 259,772,32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7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48,518,63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2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2 人,代表股份 11,253,69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80%。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2 人,
代表股份 11,253,69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2 人,代表股份 11,253,69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80%。
鉴于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进行确
认。在假设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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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股东
会规则》第 7 条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见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
请的其他嘉宾。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提案与会议通
知相符。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是:
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亦不存在补充通知或公告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上述通知中所列明的提案逐
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表决方式。
鉴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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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进行
确认。在假设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有效表决票
数均计入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网络投票结束并经合并统计后,
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当场公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无人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58,562,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344%;反对 1,144,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06%;弃权 6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044,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518%;反对 1,144,47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97%;弃权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5%。
表决结果:同意 259,590,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01%;反对 62,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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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1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072,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59%;反对 62,25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2%;弃权 1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0%。
表决结果:同意 259,633,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64%;反对 58,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26%;弃权 8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114,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35%;反对 58,75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1%;弃权 8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44%。
表决结果:同意 259,590,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299%;反对 130,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03%;弃权 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071,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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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14%;反对 130,55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1%;弃权 5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5%。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530,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68%;反对 84,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7%;弃权 1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011,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83%;反对 84,95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9%;弃权 1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69%。
表决结果:同意 259,628,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47%;反对 6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38%;弃权 8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110,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44%;反对 61,95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05%;弃权 8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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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51%。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及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此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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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丽江玉龙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 松
负责人:马巍
邓玉杰
杨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