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科技: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17: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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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
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
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
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按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
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
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
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七)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如适用)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
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
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公允性分析,及因交易标的特殊
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
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
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
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披露
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
与上市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
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上一条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
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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