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17: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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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经 2026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进行报告并征询意见,以确保该项重大事项符合公司规范运作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
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
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
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
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七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
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会议事项,包括:
  (二)交易事项,包括: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
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报告。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适用前款规定。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件:
坏账准备;
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六)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
相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
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
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及审批、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
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
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报告人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
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公司子
公司、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
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
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
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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