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17: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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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
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并在承担审
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
力;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
并且执行有效;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时保质完成
审计工作任务;
  (六)能够保守被审计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
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七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
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
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
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
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
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
活动。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
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前期调研、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
关资料报送公司,由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就是否聘请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决定,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审计业务
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 如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相关
议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另行确定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重新启动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四章 机构管理与质量评价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
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的聘用安排。评估主要考虑的因素
包括:
 (一)综合素质(市场公信力、规模、专业水平、行业经验、与公司过往合
作情况及有无出现违法受罚事件);
 (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质量与效率(重大会计事项的审计发现与意见、数
据的公允性与披露充分性、审计报告提交及时性等);
 (三)审计过程沟通情况及效果(审计计划、审计过程及审计报告提交各阶
段的沟通,以及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等各层面沟通的充分性、及时
性、客观公允性);
 (四)增值服务(公司治理及内控建议,相关免费的专业培训和咨询等);
 (五)审计团队的素质及其稳定性和独立性;
 (六)审计工作量及审计收费的合理性(与以往年度增长情况及同行业比
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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