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林海: 德林海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季润芝)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17: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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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积极出席公司相
关会议,仔细审议各项议案,审慎、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按规
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履历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
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任职情况如下:
  季润芝,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执业律师。1995 年 7
月至今担任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2022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本人也没有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
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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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
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
专业作用,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情况
独立董   本年应     亲自出   以通讯   现场参   委托出   缺席次     是否连     出席股
事姓名   参加董     席次数   方式参   加次数   席次数   数       续两次     东会的
      事会次           加次数                       未亲自     次数
      数                                       参加会
                                              议
季润芝       7    7     4     3     0        0       否    4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3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6 次审计委员会会
议。
  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
和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及时进行调查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详细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
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
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
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等规定,公司召开了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 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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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本人严格按要求认真开展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
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
临时股东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多次会同审计委员会
就公司日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内部控制、业务状况以及审计安排等进行沟通
交流,了解公司内审工作情况,提醒内审工作对公司的重要性,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有效执行;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就审计计划、
审计重点、审计实施等事项充分交流,督促外部审计机构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审
计工作,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
东会的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2025 年 5 月和 8 月,现场参加了公司
激励计划、制度修订等事项与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同时,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
信息披露情况,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
  (七)现场调查情况
财务状态、运营风险及内控制度实施成效,多次利用参加现场会议、工作沟通
等各种机会对张桥港、许仙港藻水分离站等项目现场进行考察及了解,并与公
司管理层保持沟通与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全面
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规范运作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从专业角
度提出建议。报告期内,本人参与了公司中期分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换
届选举、制度修订、年度审计、星云湖诉讼等事项的多次沟通交流。特别是关
于星云湖诉讼事项,多次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交流,并提出一些法律上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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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和建议。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天。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在本人履行职责
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高管就日常项
目合同的签署等法律相关问题进行多次沟通,公司高管也及时勤勉地向本人汇
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
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人湖州南控
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工程安装服务,预计交易金额合计不
超过人民币 650.00 万元(不含税)。本人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
公司业务发展以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助于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
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
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
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
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
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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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按规定披露了《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参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积
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合
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聘任、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经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召
集人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进行了审核,
认为公司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
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等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新一
届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2025 年 10 月,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明明先生
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季乐华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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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为公司总经理。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经审阅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专业资质、行业经验及过往履职表现,
认为相关人员充分具备胜任相应岗位的专业能力、管理经验与职业操守,且与
公司发展战略、治理需求高度匹配,充分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与长期发展
规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效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公司回购股份及股份注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回购股份及股份注销的情形。
  (十)现金分红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审议通过,
公司实施完成了 2024 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
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
司实施完成了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
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1,816,518.20 元(含税),不派发红股,
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人认为,公司 2024 年利润分配预案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
策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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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制度文件,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
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
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经验,忠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同时密切关注与公司相关的行业和市场环境变化,加强同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
定发展。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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