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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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同意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6 号),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实际发行数量 196,712,598 股,
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5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649,998.9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682,346.88 元后,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2,967,652.0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 ,并 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出 具了 《验 资报 告》 (众环 验字
[2026]330000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了此次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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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支行、此次证券发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奥特佳新能源 中国工商银行 补充流动资金
科技集团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4301024329100460917 498,112,263.07 及偿还银行贷
有限公司 南京城中支行 款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监管规则,甲、乙、丙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
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
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
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
取资金。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是除承销费以外的保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等其他
未支付完毕的和未置换的发行费用。公司后续将按合同向中介机构陆续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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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
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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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
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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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