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 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李浩挺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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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目标,积极出席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监督作用。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的履
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浩挺先生,1979 年 5 月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二级律师,全国律协
建筑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南昌市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江西省青年联合会第十届
委员会委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 年 3 月至 2025 年 12 月就职于江西豫章
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25 年 12 月起就职于北京市康达(南昌)律师事务所,
任律师。此外还担任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24 年 1 月起任公
司独立董事。
     (二)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独立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
者个人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会情况
姓名    应参加董   实际出席董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应出席股东   实际出席股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东会次数
李浩挺    8      8     0        0        4      4
  报告期内,本人本年度应参加董事会8次,实际参加董事会8次;应出席股
东会4次,实际出席股东会4次。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形。在会
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了解议案提出的背景。会议上,本人认
真分析和审议每个议案,在本人的专业背景下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
议。本人在行使表决权时,时刻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认为公司董事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策过程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
内容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本人对2025年度董
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出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亦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的情
形。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年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姓名        专门委员会                            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3    0      0
 李浩挺
           提名委员会        1        1    0      0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年度共主持召开3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主要对
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年度共参与1次提名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始终坚持客观、独立、审慎的工作原则,围绕公司治理
优化、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方向,切实履行专属职责,因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团队稳定,无人员变动需求,未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遴选及选
举相关工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年度既定工作目标,有效保障了公司
治理结构的规范有序运行。
  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
或弃权等情况。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次。2025 年 4 月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和发表意见,为保
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发挥了决策和监督作用。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现场交流、视频、电
话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公司积极配合本人
的各项工作,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本人了解和掌握公司
的主要经营管理信息及外部资讯,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做出独立、
公正的判断。履职期间,本人基本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深入了解了
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人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
会的科学决策,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为确保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职,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帮助本人了解和掌握行业
近况及最新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发送董高学习材料、安排相关培训等。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日常沟通交流工作,认真严
谨地完成相关会议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独立董事传递会议资料,保持日常
沟通,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充分征求本人的
专业意见。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等形式,与中小投资者建立了联系,
方便了解他们的关切和需求,并在履职过程中积极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及公司制度要求,
独立、持续、规范地与内部审计机构、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沟通工作。沟通覆盖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审计计划、重大事项、
风险防控等核心领域,确保独立董事充分履职、有效监督,保障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的议案》,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是否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和实际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符合公允性原则,关联交
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1)定期报告及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
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报
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有违规行为发生,报告
所含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
及经营成果等事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
认意见。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度,公司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内容涵盖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财
务及预算管理、公司业务管理等方面,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层面
和各个环节,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风险防范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三)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审计机构的情况。仍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执行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同意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四)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六)提名或任免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除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
外,公司不存在提名或任免董事的情况。
  (七)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重点关注了本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审核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薪酬
方案的制定科学合理,审核程序合法有效,薪酬发放程序符合规章制度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5年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拟定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公司拟定的《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及《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相关规定,
并在2025年2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
中审议通过了以上议案。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25年3
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
项。前述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
达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公司对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268.515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相
关股票已于2025年7月4日完成回购注销。我认真查阅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资料,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十)其他相关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3)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
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发挥专业所长,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
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浩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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