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43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 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前述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
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融券卖出;且其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
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及时向北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职务信息、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 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 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公告(但因权
益分派导致的变动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予以豁免的情形除外)。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
易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交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比例;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北交
所的规定;
(三)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四)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五)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
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拟在三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予披露减持结果公告。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
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交所强制执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并按照北交所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申报材
料和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具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大股东等身份的,应遵守《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 8 号——股份减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股份变动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