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泰: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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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42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材料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
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是指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
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
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
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原材料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
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所有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
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审慎开展原材
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选择风险可控的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开展保值业务,不得
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不得从事投机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具有相应交易业务资质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
司境外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开展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衍生品品种选择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等业
务或业务的组合,在约定的产品范围之外采取严格准入模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规模必须与公司的实际进出口业
务规模等相适应。
  第九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交易。
  第十条 公司应持有与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所需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
批准的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与管理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从事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在授权有效期间内,经审议通过的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业务金额可以循环使用,
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职权分工:公司由财务部、审计部、营销中心、证券部等相关部
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风险评估、交易操作、交易
记录、监督和对外披露。
  (一)财务部:是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部门,负责原材料期货及
衍生品交易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等具体业务事项:
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交易方案;
息资料;
  (二)审计部:是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和监
督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
部审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三)营销中心:是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协作部门,并结合国际
国内经济形势和相关市场的分析结果提供意见,审核财务部提出的原材料期货及
衍生品交易方案。
  (四)证券部:是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审核
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规模由财务部综合分析公司的进出口金
额及各事业部业务需求等,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总体额度,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部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交易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财务部负责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
管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审查公司原材料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合理
性、可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
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
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各事业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提供具体交易计划。
  (二)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合作金融机构的询报价结果,制订原材料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并发起业务方案审批。
  (三)营销中心针对财务中心制订的方案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审核相关交易
方案。
  (四)由财务总监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
务额度内进行最终审批决策。
  (五)财务部根据批准后的方案或交易申请进行实施操作,并做好后续的盈
亏监测,当出现异常损益波动时,及时提示风险。
  (六)财务部应当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交易清单,并在
每笔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七)财务部应当对每笔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
生。
  (八)财务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当立即向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
事会报告并告知证券部,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
风险。对已发生的损失,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九)财务部应持续关注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盈亏情况,定期向总经
理、董事会报告。
  (十)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
风险。
     第十六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专项小组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
  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操作人员,加
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
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及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
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止损业务流程: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
财务部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
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
财务部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财务总监、总经
理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
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中真实、准
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
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
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
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
报告时,应当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
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 信息隔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公司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
构须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原材料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抵触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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