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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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57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明确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罢免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
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本制度第四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
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
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
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本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
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将最新
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办
公室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
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
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后 5 个工作日内,原董事进行离职交接。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
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交接。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
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或提供相关说明。
  第十四条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
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
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限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董事
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
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
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诉讼、仲裁费用。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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