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数据: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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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文
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中国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经进行了审阅、查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进行公告。
 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
及实施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独立董事张人千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
议。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要的议案》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
行为。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核,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此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
核查意见。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核查意见。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
司披露了《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完成了本次回购注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核查意见。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
披露了《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核查意见。2025 年 7 月 9 日,
公司披露了《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完成了本次回购注销。
及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
司 2024 年度不进行权益分派。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发表了同意解除限售的意见。同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
限售暨股票上市公告》,2025 年 10 月 31 日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的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共有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依据《激励计划》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上
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10,000 股限制性股票。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
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激
励计划》规定,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
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经查,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均未进行利润分配,因此公司无需对本次
回购注销的限制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仍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时确定的回购价格(人民币 9.05 元/股)。
  (三) 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拟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5,500 元,全部
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均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
                                《考
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完成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及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并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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