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56 证券简称:海昇药业 公告编号:2026-029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
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战略目标紧密结合,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
展;
(二)绩效挂钩原则:责权利相结合,薪酬水平与个人绩效、公司业绩紧密
关联,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三)公平公正原则:在薪酬确定和发放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兼顾内
部公平性与外部竞争性;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合理设置薪酬结构,既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激励,
又明确约束条件,防止短期行为。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有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参考市场水平,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战略目标和人
力资源策略来合理确定公司工资总额,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工资总额归口管理部
门。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其中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且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
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
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
,公司有权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
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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