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
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
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
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协同参与,由董事会
秘书督导落实。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市值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
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积极配合,全力
推动市值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
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
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
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
信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
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工作,持续加强舆情监测分析,
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
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
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
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
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报告。公司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
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公司应当积极
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
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制定、披
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
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
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时。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