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0: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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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安徽辉隆
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
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
部提出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依据、期限及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将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部,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给予审核意见,
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如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
获董事长审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已经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等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时。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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