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等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
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
门、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
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
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
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并报
备董事会秘书确认。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 以
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
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三)控股子公司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六)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七)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12个月内累计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和变更;
(九)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十)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
(十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足额坏账准备;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址和联系电话等;
议;
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变动;
采购价格和采购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依法被限制表决权;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长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就重大事
项做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
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该交易达成之前及时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
订相关协议: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
金额高于1000万元,且不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投资及交易事
项;
(三)单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且不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关联交易;
(四)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含)的贷款。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
项的,应在该交易达成之前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
订相关协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汇总本年度收购、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涉及总金额,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
报告董事会秘书:
交易;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汇总本年度关联交易总金额、
预计下一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的范围,并按照公司具体要求提供交易明细及关联人
情况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尚未包括的交易,参照董事会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的权限执行。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
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
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
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
和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公司派驻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
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
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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