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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度
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
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负责调查责
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性
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
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
订)》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解释,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
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
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
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
报不一致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审部门负责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
罚意见和整改措施,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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