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0: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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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乔治白服
      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
      成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该
       成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时,在保证各成员充分知晓信息
       的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与参会成员关联事项时,该成员应回避表决,相
       关决议由其余两位成员同意即视作通过。成员回避表决后,提名委员
       会参与会议表决的成员人数不足半数时,应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
       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委托出席,
       视同出席。提名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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