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
战略、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董事(含
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结构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业绩水平相符,与所在地区、
所处行业、公司规模等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大小、个人能力
及绩效表现相匹配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董事会负责审
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评。
第六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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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按月发
放。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
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
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
酬以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中
长期激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
实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其他款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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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经营管理目标严重未达标的,公司将视情
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解除职务等处理。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发展阶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
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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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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