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
理体系,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事宜,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
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必要时可
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二)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
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其中,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
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集团人事行政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
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工作所在城市、行业薪酬水平、岗位价值等确定;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指标达成情况
及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价。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薪酬根据市场情况及双方意愿协商确定,但
需根据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
董事年度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公司经营目标及个
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八条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九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
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
的次月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的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
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的经营环境、经济效益及市场水平的变化,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可根据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经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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