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 亚 通: 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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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怡亚通供
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依法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
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
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
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审计职责及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
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
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按公司全员内控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与纪检监察、财务
管理中心、经营管理中心、法务中心、风控中心等监督资源相互配合,建立审计
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联动,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提高内部审计
权威性。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
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纳入其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积极推进审计结果
报告制度,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
提出的建议,被审计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将结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企业应当落实“制度未完善的不放过、资金未追回的不放过、 责任未落实
的不放过”的整改要求,对审计发现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开展现场检查或跟踪
审计,保证整改效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营管理相结合,对典型性、
普遍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通过审计
维护资产安全、推动企业发展。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行为,及
时移送纪委、审计委员会,纪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移送问题及时处理,加
强协调沟通。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应当及时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
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
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有权直接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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