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管会
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
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长、董事
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公司
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中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合法性、完整性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
第三条 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在股份公司会计机构和区域财务部分别设置财务负
责人并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由总经理推荐,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推荐,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聘
任,接受公司制定的相关人事制度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
构负责人,上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
关系。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八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能胜任本职
工作;
格或财务会计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具有三年以上大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熟悉本公司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
力和风险控制管理能力。
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能胜任本职
工作;
格或财务会计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
会计三年以上经验;
知识;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定相应防患的制度、流程并推动
执行;
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
织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指导、跟踪和财务风险控制,保证投资安全和投资效果;
作或处理有关重大业务事项,确保公司业务工作形象与相关关系的维护。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制度,并组织实施财务监督;
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保管及存档,确保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会计核算资料;
量负责,协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组织财
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备和任免等方面的建议;
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效,确保财务工作计划的完成及工作的规范与素质要求;
其他部门或职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行使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核权和财务监
督控制权,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行使以上的权限。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每年度末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考核,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区域财务负责人须接受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和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考核结
果运用于浮动工资、调薪、年终奖金、培训、职业发展、调配等方面。考核结果不合
格者,公司将视情形调换或重新指派。
第十六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
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主管会计工作
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时,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
解聘的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进行移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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