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
的独立董事,2025 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勤勉、
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现将 202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邓磊先生,生于 1978 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执业律师。历任华
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现任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深圳市福田区政协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培训讲师、兰亭集势控股有限公司(LITB.N)独立董事、乐聚
智能(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法》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及股东会出席情况
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
与从业经验,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高效决策及股东会的规
范运作,发挥积极作用。本人谨慎、独立地行使了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
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
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董事会及股东会出席情况
缺
独立董事 本报告期应参 现场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姓名 加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 亲自参加会议 会次数
数
邓磊 9 1 8 0 0 否 0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召开了 1 次工作会议,会议对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经营管理经
验、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同意后的人选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告期内组织的 1 次会议,对公司提交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的确
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进行审核确认并审核通过。
审计工作开展及风险管控情况,保障履职独立性与专业性,多次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 会议期间认真听取相关汇报, 参与相关事项讨论,对公司审计相关工作
保持持续关注,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监督职责,并给出专业意见辅助审计委员会成
员进行审核,确保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职责,积极参加报告期内组织的会议,对关于控股子公司终止上市辅导的议案进
行旁听并给出专业意见辅助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进行审核,确保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2025 年度,
本人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 次,实际出席 4 次。本人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对公司《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子公司放弃优先购买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
事项前置把关,认真审议并发表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同意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
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通过每季度审阅公司内审工作总结和计划,听取内审工作
汇报等深入了解公司内控建设情况,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对负责年度
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进行核查,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就审
计安排与进度等进行沟通、商定,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并积极予以解决,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先后对公司财务
部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告进行多次审核,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及关心的问题,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答,就市场和中小
投资者关注度高的问题与管理层深入探讨,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日常及时
阅读公司公告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实时关注行
业形势及外部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保障投
资者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现场办公情况
及实地调研的方式进行现场办公,并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和问询讨论。通过查阅
文件、走访参观各子公司厂区及对公司董事、管理层等相关人员问询的方式,深
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战略规划、行业情况及内部控制等相关事项;日常通过电
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联系,
充分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忠实地履行
了独立董事职责。
会议、审阅材料、电话沟通、现场调研及其他工作等。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高度重视独立董事的履职支持服务工作,为本
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力支持。公司通过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定期汇报、重大事项及时提前充分沟通、将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
进行汇报,使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司决策落实进度,掌握公司经营动态;积极组
织参加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独立董事履职规范等相关培训,
及时传递监管及行业动态,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善的条件和支持。在本人履行职
责过程中,没有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影响,确保了履行职责的独立性。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
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或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
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本人通过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开展的目的和影
响等方面,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了认真核查。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
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向投资者充分呈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监督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控体系和相
关制度在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
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
动的正常开展。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能力、独
立性和诚信情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自担
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以来,始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根本
利益,同意续聘其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管
理与决策委员会成员暨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通过审查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
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本次高级管
理人员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聘任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6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及拟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经济发展
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以上是本人对 202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本人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
责,为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
挥了积极的作用。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治理规范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
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
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邓磊
联系方式:raydeng@zhongl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