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26 证券简称:康为世纪 公告编号:2026-012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3,80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4 月 27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003 号),
同意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290,278 股,并于
公司总股本为 93,161,111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均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王春香博士控制下的企业持有,具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康为世纪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为”)及其他股东:泰州康为共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康为共创”)、泰州康为同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以下简称“康为同舟”
)、泰州康为共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康为共济”)、泰州康为众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康为众志”)所持有,上述 5 名股东合计持有股份数量为 73,80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65.6037%。上述股份原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起
上市流通(顺延至原解除限售日期 2026 年 4 月 25 日的下一交易日)。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 2022 年 10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取得了由泰
州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新版营业执照。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
本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20 元(含税),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完成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后,公司总股本由 93,522,973 股转增为 112,227,568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7 月 12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以及《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8)。
股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股份登记,公司总股
本由 112,227,568 股变更为 112,493,716 股。详见公司 2024 年 3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第一次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2,227,568
元”修订为“人民币 112,493,716 元”,同时公司股份总数由“112,227,568 股”修订为
“112,493,716 股 ” 。 详 见 公 司 2024 年 5 月 2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公告编号:2024-023)。
(www.see.com.cn)披露的《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股东关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
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
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5)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
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6)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
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
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
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
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
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
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
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
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
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
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
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
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
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
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
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
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
的价格。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
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
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
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
项,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
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
康为世纪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73,80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65.6037%,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
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股份数量;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4 月 27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
序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售股数
号 数量(股) 通数量(股)
本比例 量(股)
合计 73,800,000 65.60% 73,800,000 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73,800,000 42 个月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