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万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
已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万安科技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并出具本持续督
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章旗凯、李秋实
联系电话 0571-85316112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军联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锋
联系人 江学芳
联系电话 0575-8900760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9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
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在
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
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
关规定,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如下: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事
项发表核查意见;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
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
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
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
导期间已届满;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人将对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章旗凯 李秋实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