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25 年度任期内的工作中,能够诚信、勤勉、忠
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任期内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本人潘兴高,本科学历,律师。曾任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务,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华睿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于2025年8月4日离任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
成票,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应参加董事会 参加董事会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 出席股东
姓名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董事会会议 会次数
潘兴高 7 7 0 0 否 3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规定,认真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任期内,本人共参加了 3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听
取了公司内审部门的内控审查计划与执行情况,审议通过了公司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聘任公司H股上市审计机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勤勉尽责、
切实发挥专业监督作用。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任期内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组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1 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4 年度高管薪酬考核及薪酬发放的提案报告等事项。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等规定,积极参加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任期内,本人参加了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了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方案、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
司、聘任本次 H 股上市审计机构等事项,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就定期报告编制、财务信息审核等关键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研讨,持续关注审计
实施过程,督促审计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四)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计现场工作时间为 14 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
议等形式,主动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
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本人利用自身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背景,为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等方
面提供相关意见。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
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规则》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本人对公司年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同时,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等
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资
本市场、主流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在履行职责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此外,本人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除上述事项外,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
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
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
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
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编制并
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
告》。本人对上述相关报告内容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补选等人事调整工作。本人对上述事项均
予以认真审议与全程监督,认为相关人员的提名、选举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案。本人认为,公司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能够严格按
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司重大事项决策,为公司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在此,对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履职期间给予的支持与配合,表示衷心感谢。
为配合公司推进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本人于 2025 年 8 月 4 日起正式离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在此,对公司及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在本人履职期间给予的理解、
支持与配合,再次致以诚挚谢意。
独立董事:___ 潘兴高_____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