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
作人员;
(六)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八)其他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或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四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
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
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
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
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
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
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
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
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可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其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
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现场检查。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等检查对象的
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
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
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安排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
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
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
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
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若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
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专项
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
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
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
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
定媒体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
仲裁、募集资金管理、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回购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收购
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
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除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一)股东会的通知和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于公告的除外);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六)分支机构的筹备和开业;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十)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十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予披露或澄
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段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
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
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发生的《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办法规
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重
大诉讼和仲裁、募集资金管理、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回购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破产等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前述各章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和各项职责。
第四十一条 第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并就此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一)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以及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应同等履行董事
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协助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内,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五)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 任
何人不得回答投资者或其他主体的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
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
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
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相关生产经营、
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 并保证报
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未经董事会事先书
面授权,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做
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或通过董事会秘
书征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等情形的,应遵守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及时向公司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
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并严格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
股东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
股东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
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信息时,应当立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
阅并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
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如需)。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
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
资料设立专门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应当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规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条 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方面的信息传播
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九章 保密措施和责任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三条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
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或本办
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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