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程蕾熹女士,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大
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11 年 9 月至 2024 年 3 月,程蕾熹女士历任北京瑞坤置
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京雁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北科建集团北京城市公司
党总支副书记、北京科控置地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北科亦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2024 年 12 月 18 日起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 11 次、股东会会议 3 次。本人严格按
照会议通知要求,按时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无缺席或委托出席的情况。会前,
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对议案进行了充分了解和研究;会上,本人积极参与讨
论,结合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审慎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在任期
内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或提出异议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并兼任第四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情况如
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 1 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7 次,提名委员会召
开会议 2 次。本人依照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时出席每次会议,认真
履行职责,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因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在
会议上与其他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
需要关注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自 2024 年 12 月 18 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
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提请董事会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况;无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
积极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
按期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积极与其他
董事及管理层沟通,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
一步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除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列席股东会外,日常通过电话、邮件、视频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工
作人员保持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本人不定期进行
现场走访调研,针对公司日常经营的主要环节,如产品创新、商户服务、风控合
规等,与主要负责人进行深入交流,加深对公司业务的理解;同时关注国内外行
业政策变化和媒体报道对公司的影响,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
(八)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得到了公司股
东、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为本人履行职责、行使
职权提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重大关联交易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5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
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关联方
形成依赖或影响公司独立性。
议先后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转让部分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为上述转让事项是公司为贯彻落实整体战略规划而实施,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会使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侵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了定期报告及《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有效。
(三)聘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后经审慎评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华明”)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安永华明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及投资者
保护能力等方面符合公司要求;同时,鉴于公司 A+H 两地上市及业务国际化发
展需要,该聘任可以更好地满足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股发行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H 股发行上
市的审计机构。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 H 股发行并上
市相关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财务审计的要求。
(四)聘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事项
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朱国海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2025 年 8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
会同意聘任汤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为朱国海
先生和汤辉先生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成,拟相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
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本人积极与公司管理层沟
通,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促进公司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为公司董事会提供更多决策支持
和专业意见,做好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守护者,推
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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