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
,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邢
敏、冯凯燕、杨福源、何嘉倩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邢敏、冯凯燕、杨福源、何嘉倩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
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
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
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的相关要求。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