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海润天睿”)接受伊之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伊之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的
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伊之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
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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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伊之密的说明予以引述。
定文件。
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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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市,股票简称为“伊之密”,股票代码为 300415。
用代码:91440606740846335Y),注册资本为 468,562,084 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
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法定代表人为甄荣辉,住所为佛山市顺德
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 22 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铸造机械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
模具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融资
咨询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机器
人的研发;机械设备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新材料技
术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铸造机械销售;橡胶加工专用
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
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软件销售;户外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
售;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固体废物治理;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
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见书出具日,伊之密的登记状态为“存续”。根据伊之密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伊之密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伊之密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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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伊之密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通
过的《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逐
项核查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的规定履行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内幕信息
知情人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2 条关
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循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第 7.7.2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的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以及《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2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所有参
加对象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
议。上述对象均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
长期激励管理办法》关于 TUP 激励计划计提的 2025 年 TUP 总包。本员工持股计
划不涉及公司向参加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参加对象贷款提供担保,不涉及杠杆
资金,不涉及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小项的规
定。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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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标的股票的锁定
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持股期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小项的规定。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安全,避免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之间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议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目的;
(2)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份额分配;
(5)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购股规模、购股价格;
(6)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7)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8)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9)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分配、持有人所持权益处置;
(10)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11)员工持股计划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1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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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员工持股计划的履行程序;
(14)其他重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7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批准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伊之密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
了如下批准程序:
见,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发表了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核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第 7.7.6 条的规定。
于审议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
三部分第(九)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6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伊之密为实施本员
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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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
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
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与自身及其关联方有关事项
时应当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股东会已进行回避表决安排,未违反《指
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员工持股计划在本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未违反《指导意见》的相关
规定。
七、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最高
管理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
日常管理,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合法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未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担任本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指导意
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定。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信息披露义务,伊之密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关规定。
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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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邹盛武: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