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7 证券简称:新天地 公告编号:2026-016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4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04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16日9:15—9:25,9:30—11:30 和
年04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第六届董事会。
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2人
出席现场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91,060,000股
会议的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74.2352%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 122人
通过网络投票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55,762股
参与会议的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0.3713%
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出席人数 122人
中小股东出席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55,762股
会议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0.3713%
注: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通讯的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7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33%; 反 对 248,0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6.5532%;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7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33%; 反 对 248,0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6.5532%;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7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33%; 反 对 298,5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6.5532%;反对298,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73,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31%; 反 对 295,0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6.5188%;反对295,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5年薪酬的确定及董事2026年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312,14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1807%;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551%;弃权118,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6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9,7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4.8565%;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联股东河南双洎实业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71,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23%; 反 对 298,5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1,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6.3471%;反对298,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6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84%; 反 对 303,1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5.5709%;反对303,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6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84%; 反 对 303,1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5.5709%;反对303,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46,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38%; 反 对 248,0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6,7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4.6504%;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化、聂若渐律师(以下称“天元律
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天元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