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5 证券简称:双汇发展 公告编号:2026-13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三)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漯河市牡丹江路 288 号双汇总部大楼一楼报告
厅。
(四)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 月 16 日 16:00。
(五)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宏伟先生。
(七)会议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752 人 , 代 表 股 份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2 人,代表股份 2,438,237,1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74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730 人,代表股
份 91,671,7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59%。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45 人,代表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
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529,199,952 股,反对 587,982 股,弃权 120,9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22,332,443 股,反对 7,453,391 股,弃权 123,000 股,同意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5%。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29,410,302 股,反对 419,532 股,弃权 79,0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094,4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16%,反对 419,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1%,弃权 7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3%。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
得通过。
同意 2,529,376,802 股,反对 414,832 股,弃权 117,2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060,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54%,反对 414,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0%,弃权 1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6%。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
得通过。
同意 2,528,903,936 股,反对 839,660 股,弃权 165,238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588,0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47%,反对 839,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68%,弃权 165,2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5%。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29,370,314 股,反对 415,932 股,弃权 122,588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054,4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84%,反对 415,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2%,弃权 122,5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4%。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29,172,202 股,反对 450,932 股,弃权 285,7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856,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44%,反对 450,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0%,弃权 2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6%。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同意 2,529,213,202 股,反对 412,232 股,弃权 283,400 股,同意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5%。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靳明明、郭旭。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