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0:22:5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 46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 46 号
致: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强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强”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华强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4)(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6日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
    (三)网络投票时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4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01人,代表股份数为734,887,46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63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0
人,代表股份数为728,616,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635%;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691人,代表股份数为6,270,85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696人,代表股份数为6,489,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5%。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219,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691人,代表股份数为6,270,85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6%。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 3:《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议案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5:《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6:非独立董事选举;
  议案 6.01:董事候选人李曙成;
  议案 6.02:董事候选人侯俊杰。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34,722,9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76%;
反对 135,000 股,弃权 29,5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25,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53%;反对 135,000 股,
弃权 29,500 股。
   议案 2:《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734,730,0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86%;
反对 133,500 股,弃权 23,9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32,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47%;反对 133,500 股,
弃权 23,900 股。
   议案 3:《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734,520,3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500%;
反对 323,000 股,弃权 44,1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22,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436%;反对 323,000 股,
弃权 44,100 股。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734,729,0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84%;
反对 129,300 股,弃权 29,1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31,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93%;反对 129,300 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9,100 股。
   议案 5:《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34,699,9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45%;
反对 142,100 股,弃权 45,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302,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109%;反对 142,100 股,
弃权 45,400 股。
   议案 6:非独立董事选举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6.01:董事候选人李曙成
   同意 733,385,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87,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535%。
   议案 6.02:董事候选人侯俊杰
   同意 733,392,2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9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94,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616%。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刘胤宏             见证律师:     郑素文
                        见证律师:     宋颖怡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深圳华强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