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洁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0:22:3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新洁能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 3 月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6 年 4 月
正先生(职务: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通知的内容
新洁能                                                 法律意见书
一致。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与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436 名,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05,873,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新洁能                                                法律意见书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5,547,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5,394,6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6,0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6671%;反对 321,738 股,占 4.2589%;弃权 156,669 股,
占 2.0740%。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499,1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69,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9.8941%;反对 3,581,957 股,占 47.4153%;弃权 203,257
股,占 2.6906%。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涉及领取公司董事
薪酬的股东;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5,528,0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新洁能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9,4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4332%;反对 275,838 股,占 3.6513%;弃权 69,157 股,
占 0.9155%。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5,458,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139,9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4.5132%;反对 332,838 股,占 4.4058%;弃权 81,657 股,
占 1.0810%。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累积投票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4,553,4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议案中,议案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2、3、4、5 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议案 6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合并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新洁能                           法律意见书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洁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