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
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冠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报》(www.cnstock.com)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南京冠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报》(www.cnstock.com)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南京冠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
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
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
报》(www.cnstock.com)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股东会通
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持。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构股东的持
股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680,68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约60.976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2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3,2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303,78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85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的情形。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
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49,240,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0%;
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弃权
同意49,240,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0%;
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50%;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44%;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6%。
同意4,852,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98%;
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09%;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2%;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张建巍、镇江冠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48,954,1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
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09%;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2%;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王顺利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49,235,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2%;
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09%;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2%;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同意49,229,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2%;
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09%;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2%;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胡江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49,235,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2%;
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09%;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2%;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同意49,235,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2%;
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09%;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2%;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同意49,237,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9%;
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401%;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11%;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8%。
关联股东门芳芳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同意46,987,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25%;
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509%;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2%;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同意4,852,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98%;
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8%;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09%;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2%;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张建巍、镇江冠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案》
同意48,954,0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2%;
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01%;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10%;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王顺利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49,235,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0%;
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01%;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10%;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同意49,229,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0%;
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01%;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10%;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胡江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49,235,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0%;
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01%;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10%;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同意49,235,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2%;
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09%;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2%;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9%。
同意49,240,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0%;
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50%;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44%;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6%。
同意49,255,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8%;
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15%;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44%;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1%。
同意49,253,4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9%;
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15%;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4%;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49,215,3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7%;
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246%;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58%;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9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49,239,1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9%;
反对5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025%;反对5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34%;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1%。
同意49,238,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1%;
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弃权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如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