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0: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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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创科技”、
                           “公司”或“发行
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
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533
注册资本          130,757,328.00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船坊头路 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船坊头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沈安居
实际控制人         沈安居
联系人           陈显鲁
联系电话          86-512-650228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8,600,000 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12.50 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07,500,000.0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93,291,641.50 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5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骏创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
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
职责。包括: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持续关
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
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
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
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
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
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
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骏创科技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
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
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保荐人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
导义务已终结。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
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林   天             刘       凯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赵   鑫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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