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创科技”、
“公司”或“发行
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
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533
注册资本 130,757,328.00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船坊头路 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船坊头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沈安居
实际控制人 沈安居
联系人 陈显鲁
联系电话 86-512-650228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8,600,000 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12.50 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07,500,000.0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93,291,641.50 元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5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骏创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
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
职责。包括: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持续关
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
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
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
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
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
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
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骏创科技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
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
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保荐人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
导义务已终结。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
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林 天 刘 凯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赵 鑫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